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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1-24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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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未成年人司法解释的亮点解读 2006-01-24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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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21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该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特点,易冲动,可塑性也强,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与成年人犯罪适用不同的审判原则。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无疑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以及对其的教育、改造,解读这一司法解释,我们能从中发现四大亮点。

亮点之一是重申了在司法审判中对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解释除在开头强调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外,在各条解释的规定中都将这一原则贯彻,如第十一条专门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而以前虽然在一些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中提及这一原则,但在相关司法审判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从未正式规定这一原则。

亮点之二是对于未成年人行为入罪和犯罪后从轻处理,作出了细化的标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首先,是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比如解释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其次,对于一些难以认定的情形,规定应当作出对于未成年人有利的推定。比如解释规定了“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再次,对于许多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和行为,要求比照成年人犯罪的量刑上应当从轻处罚,对于适用缓刑作出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专门规定。比如解释规定了“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亮点之三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种类上,作出了特别的规定。我国的刑罚种类,包括死刑等五种主刑、罚金等三种附加刑,那么,对于未成年人是否都毫无例外应当适用这些刑罚呢?解释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出了特别规定,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改造。比如,对于无期徒刑,解释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对于剥夺政治权利,解释规定“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犯罪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没收财产,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亮点之四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中对被害人赔偿问题也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有利于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以往,在未成年人犯罪中,由于未成年人赔偿能力有限,对于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又没有专门规定,造成被害人不能及时与足额得到赔偿。解释规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这样,被害人可以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手中得到及时赔偿,对被害人能起到一定的抚慰作用。

当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是全社会的问题,全社会应当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茁壮成长。我们希望,通过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全社会的努力,能尽快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增长的势头,建设一个成年人、未成年人都能和谐相处的社会!

http://news.sina.com.cn/c/2006-01-22/07218050440s.shtml


 

 
yangt 发表于 2006-01-24 09:57 | 阅读 (1434) | 评论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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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嘻嘻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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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德行,谁NND写的,还亮点呢,我看黑点差不多,如果是你家的小孩或女儿受到了侵害你还会不会这么说,简直是中国司法的一大退步,坚决要求撤消此解释!
评论时间:2006-02-06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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