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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堵业主被窝到强制驱逐物业,体现司法善治 2006-01-19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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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1点左右,朝阳法院9辆警车组成的车队,缓缓驶入位于定福庄的美然动力街区,30余名法官法警将对拒不搬离小区的北京美晟物业公司实施强制执行。截至昨晚7点,拒不履行判决的美晟物业撤出美然动力街区,结束了近3年的物业管理。(《北京青年报》1月18日)

由此相关联的消息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田玉玺日前在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情况通报会上表示,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强制执行的做法已被叫停。田玉玺表示,由于物业纠纷问题复杂,相关政府部门正在研究解决方案。

从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堵业主被窝式地强制执行被叫停,到昨天的对物业公司实施强制执行,体现了法院的司法理念发生悄然转变,从一味地不加选择方式进行强制执行,向“遇弱则柔,遇强则刚”善治司法理念的转变。

让我们回头看看,前不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进行的“堵被窝”式大规模强制执行,在当天就有57户被强制执行,其中16名业主被拘留。此举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许多人纷纷提出了批评。但是,此次强制执行的依然朝阳区人民法院,但执行对象是物业公司,社会舆论却反映良好。这里面的问题值得深思。因为,在现实中,物业公司往往与建设商是一体的,他们人员集中,财力雄厚,信息上占有优势,相对于分散的个体的业主来说,明显是强者;而且现行的法律存在漏洞,对业主保护不力,一些行政机关对于业主的维权往往推诿,造成业主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所以,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纠纷,往往是一场强者与弱者的对话。在这种力量对比面前,人们天然的心理趋势就会同情弱者,反对强者。

因此,司法机关在面对强与弱的对话时,不应该无原则袒护弱者,但应当关注民意、体现民心、体恤弱者,体现“司法为民”的精神。何况,许多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纠纷,往往物业公司的过错在先,里面体现的纠葛并不是简单的黑白分明,法院不能贸然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即使是确实需要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前也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更多地进行讲理,更严格地遵守程序,更多地体现人性化措施,更多地体现执法中的柔性的一面,而不能采取在深更半夜“堵被窝”式的野蛮强制执行。所以,朝阳区人民法院对业主进行的“堵被窝”式强制执行“叫停”,正反映了司法机关体恤弱者的“遇弱则柔”人性化的关怀。

而面对处于强势的物业公司,对于已经被业主解除了合同而赖着不走的物业公司,法院就必须体现执行法律严肃性的一面,要依法让物业公司履行生效判决。因为,让强者严格履行法院判决,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才能起到示范作用,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深入人心。因此,司法机关在面对强者不守法时,更多地应当体现执法的刚性一面。因此,朝阳区人民法院此次对赖着不走的美晟物业进行强制执行,反映了司法机关面对强者并不示弱的“遇强则刚”严肃执法精神。

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是公民的义务;执行生效的法院的判决,是司法机关的职责。但是对于判决的执行,司法机关仍然要遵循维护弱者权利的原则,体现“司法为民”的法治精神,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结合起来,体现关怀弱者和对抗强权的司法理念。因此,朝阳区人民法院向“遇弱则柔,遇强则刚” 善治司法理念转变,值得称道!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01/18/content_4064967.htm 

 
yangt 发表于 2006-01-19 15:26 | 阅读 (647) |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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