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作为一种新兴的文体,发展迅猛,除了通常形式的直接评论文体外,各种诸如对话式、漫画式等等时评形式也相继出现,这给时评这一花园增添奇葩,值得欣喜。然而,一种“采访式”时评文体的出现却值得大家警惕,因为一不小心就极易引发名誉侵权。
“采访式”时评,迄今为止还没有学者对其下过准确的定义,我个人认为,所谓“采访式”时评,就是作者将其要评论的事件与观点,虚拟成为某记者对该事件中一个主角进行的采访中,通过两者之间的对话对事件和其中的人物进行反讽,让读者感觉事件或者事件中人物的观点之荒谬。
试举某报发表的一篇“采访式”时评为例:文章的标题是《就许昌市公安局“涉嫌卖驾照”一事的专访》;第一段是新闻由头:[访谈背景]2005年12月初,本报接到一封来自河南许昌的举报信。信中说:“自2002年以来,3年多共有数万人未通过学习和考试就取得了驾驶证,成为随时可能制造交通伤亡事故的马路杀手。”(1月7日《中国青年报》);第二段起是正文,记者:赵主任,您好!我是《无事不报》记者马露莎,谢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许昌市公安局驾驶员考试中心主任赵德胜:要过年了,大家时间都很紧张,有话就直说吧,你想买啥车的驾照?;以后主体部份就是记者与赵主任进行的所谓的对话。
请注意,在该“采访式”时评中,所谓的采访对象“赵德胜”是真实存在的,许昌市公安局“涉嫌卖驾照”的事件也是存在的,但是,所谓的记者采访本身以及对话是不存在的,对话中的内容有些是根据新闻报道改编,有些是作者进行的想像。对这种文体分类比较困难,其采访与内容是虚构的,不能算是新闻报道;称其为小说,但其涉及真名真姓,对真实的事件进行描述,也不能称为小说;称其为评论,但评论一般是作者自身表达意见与观点,对事实并不虚构。所以,称之为时评,很是勉强。
更重要的是,这种“采访式”时评极易引发名誉侵权问题。认定名誉侵权,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有四个要件: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名誉侵权的形式有二种,一是侮辱;二是诽谤。“采访式”时评可能涉及的是诽谤也就是内容失实的问题。而在“采访式”时评中涉及的采访本身是不存在的,对话内容也是新闻报道改编或者作者的想像,这就在内容上存在失实的问题。通常,在国际诽谤法中, “公正评论”和“真实”、“特许权”是新闻媒介面对诽谤指控的三大抗辩理由。“公正评论”要求在诽谤诉讼中,应当把事实同意见严格区分开来,对于那些针对可靠的事实根据所发表的意见,即使被认为是片面的、偏激的、夸张的甚至具有诽谤性的,也不应追究法律上的责任。所以,“采访式”时评由于事实虚构,内容存在失实,不是事实上的评论,无法利用“公正评论”为自己抗辩,在其他要件都符合的情形下,完全可能涉嫌名誉侵权。
有人认为,这种“采访式”时评,读者一看就知道是虚拟的,或者在文后标明“本文纯属虚构”后,就不应当承担名誉侵权责任。在我看来,这种做法可能会减轻作者的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责任,原因在于:一是即使标明了“本文纯属虚构”的字样,虚构的内容也会形成对文章中所指的人产生名誉上的不利或者对其是一种侮辱;其二是盗用他人的姓名进行一场不存在的对话,也涉嫌对其姓名权的侵犯。
还有观点认为,“采访式”时评是否侵犯了文章中所指的人的名誉权,要看有无损害结果,而这种名誉的损害结果是社会对其评价的降低,不能凭文章中所指的人自己的感受而定。一般而言,“采访式”时评所涉及的事件以及相关的问题,文章中所指的人的确有不法行为,如据《中国青年报》的调查,许昌市的确存在涉嫌卖驾照的事情,而许昌市公安局驾驶员考试中心也可能存在渎职等违法事情,那么,即使“采访式”时评虚构了对话内容,也不会造成对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不存在名誉侵权的问题。这种观点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即使这样,也只能说这类时评责任轻重与是否可以免除的问题,并不能完全否认写作时评作者的可能存在的侵权责任。因为,有些虚构的内容及其表达方式可能造成文章中所指的人的社会评价在其新闻报道事实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那么,显然作者应当对扩大的不利影响负有相应的责任。
著名新闻法专家徐迅认为,报道与评论要严格区分,在文章中夹叙夹议是新闻报道的大忌。在我看来,评论千万不要去“创造事实”,“采访式”时评必须慎之又慎,否则就可能涉嫌名誉侵权。“采访式”作为评论或者杂文的一种文体不是不可以尝试,但必须避免开具体的事件,具体的人,对某一社会现象虚拟设置人物进行对话,提出批评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