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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局不作为被起诉 行政起诉状 原告:曾照兴: 被告:深圳市文化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C区C2118室 法人:陈 威 该局局长 电话;12318 82002242 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在法定时间内没有对原告于2008年7月2日的电话举报一事和在深圳政府在线举报没回复行为违法. 判令被告以书面形式告知查处结果。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原告于08年7月2日在向深圳市文化局电话(12318)举报深圳市万润百货有限公司销售违法音像制品。举报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彩福商场销售违法音像制品;经市文化局受理回执号:20080625482324号。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关于原告的举报事项被告没有给予任何答复。 原告认为,中国正处于法治社会的转型期,公众的法治意识和民主意识正在不断增强,每一个政府官员所领的薪水都是纳税人的血汗钱,理所应当为纳税人认真服务。依《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应在接到举报后2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对于证据易灭失的举报,经文化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应当立即赴现场核查。对留有联系方式的举报,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或执法机构在核查结束后,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因此,为保障投诉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为了方便投诉人的办事,原告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等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8年8月
·工商局不作为被起诉 行政起诉状 原告:曾照兴: 被告: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邮编:518040 法人:申庆三 局长 电话:12315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 2 判令被告依法查处原告举报一事。 3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2008年4月15日,在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处购的一盒索芙特防脱育发香波,商品条码;6908332890938,特殊化妆品批号为;2007第0355号,价格为29元9角,购买时因见是“李连杰”大哥为其做品牌形象代言人,包装显示是国家免检的产品,经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得知,被举报单位销售的产品根本就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显示只有06年12月:索芙特洗发露,取得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免检批号,证书编号为;(2006)国免字(45045168)。而被举报单位所销售的产品从07年才获得卫生部颁发生产的特殊化妆品,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显示只有洗发露才是国家免检产品,而被举报单位现在销售的根本不是国家免检产品,实属于欺骗消费者。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为假冒伪劣商品: (五)假冒认证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在掌握这些事实后,08年6月25日向工商局进行举报。该局电话告知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受理了原告的举报,此后就不了了之再也没有向原告进行答复,而现在该商场还在继续销售假冒国家免检的防脱育发香波。。《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工商、物价、技术监督、检疫、卫生、农业、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委员会转交的投诉,应当自收到申诉或者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或消费者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诉或者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确属经营者责任的,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经营者先行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然后依法对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消费者或消费者委员会对行政部门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异议,或者对行政部门不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诉,被告的行为属严重的行政不作为,为保障举报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为了方便举报人的办事,原告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等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曾照兴 2008-8-20
·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已彻查,但并未发现你所说的文章。是否可以请您将您的用户名和密码私人留言至博客公告,我们再次对您所说的情况进行检查。为您带来不便深表歉意,谢谢您对奥一的支持。
·进来学习学习~v~
·我是一名乡村教师,2005年为进城调动,给河南辉县教育局郝副局长送了5000元,到现在他也没办事,让他退钱也不给,我也没证据,告他怕报复,也没公里正义,现在怎么这样的风气,该怎么办?河南辉县一农村教师1509048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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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丈夫驾车闯关!!如果交警不追,我们可以告他凟职或不作为!犯罪分子跑的时候交警不能追啊!!!!
很赞同,祖国的法制会越来越完善的!!
很赞同,祖国的法制会越来越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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