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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方的精彩理论陈词...值得你一看啊 |
2007-06-24 0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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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辩题是:一出租车司机为了把一名孕妇安全地送往医院救治,连续闯了几次红灯,交通部门应否惩罚该司机的行为。 正方:交通部门应该惩罚该司机的行为。 反方:交通部门不应惩罚该司机的行为。 以下是正方一辩的立论陈词。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很高兴今晚能与对方辩友共同讨论这么一个有意义的辩题。 首先,“追究”在《辞海》里解释为:追究根由,追查原因,责任。无论初衷是好是坏,一切行为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一旦他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就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国无法则不立。”是有它的道理所在的。设想一下,一个国家如果没有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的话,那么这个国家的社会秩序会将是何等的混乱?!人们的行为如果都是在法律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那都是合法的。国家既有的法律法规不应随人们的主观意识而随意改变。 当今我国提倡“以法治国,建设法治和谐社会。”在既定的法律基础上提倡“法治”与“德治”两手齐抓,“德治”是用于补充法律还没有完善的漏洞,而不是“德治”可凌驾于“法治”之上,无视法律的权威。 如果事事容情的话,将纵容更多的利用法律的漏洞的违法乱纪行为产生。回到我们今晚的辩题上来进行分析。司机好心冒着闯红灯的危险及时地将病人送到医院,尽管司机是好心的,他的初衷是善意的。但,关键的是,他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交通规则,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就应当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对方辩友一致认为管理部门不必追究司机的法律责任的话,那就将造成了一个“模仿”的倾向,这样一来,凡是那些闯了红灯的的司机就会以此为由,事发后都会找个原因来掩饰自己的错误行为,逃避管理部门的法律追究了。再者,管理部门若因司机的这一次闯红灯并没有造成安全事故而不给予司机的行为以相应的处罚的话,那么司机闯了这一次,还有千千万万的红灯在等着他,那他也闯吗?象本次辩题里的司机闯红灯的这种行为和认为事后不必负法律责任的想法都是错误的,难道对方辩友今天晚上是为了纵容司机的这种行为进行辩护而来的吗? 救了人归救了人,违了规就是违了规,一事归一事。司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就应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这是不可质疑的,否则社会秩序就无法得到保障了,对方辩友! 综上所述,我方一致认为管理部门应当追究司机的法律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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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金秋
发表于
2007-06-24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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