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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尚处于“立木取信”\“树立法律权威”的法治初级阶段。所以,国家主人的公民基本道德准则”应当有“身体力行赋法以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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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难守]腐败环境中赋法以信或不堕落或不杀人实在是件不易行的事 2008-07-03 11:48
天灾频发总难免让人联想到人祸,更何况灾害后总让人们发现害的程度甚至害的发生,往往总与人祸有密切的关联。

  今早醒来,为了回复向好友借钱的短信,联想到昨夜发表的《深圳的政法文明在全国文明城市中相信是居先进地》( blog_list.asp?id=40730 )和同我们深受腐败困扰的国家干部们沟通时,在求同存异上的种种困难,以及最近发生的在上海闸北公安局的一下就杀死五位无辜干警的“意外”悲剧事件,有了以下思想的短信和如题的概括总结。

希望以此,同大家一起找到尽可能实事求是的解决之道,以便保持人格地安心活下去。

 

短信:

             “老朱你在哪里,钱的困难解决没有?”(老朱昨日下午的来信是“还没有拿到,我身上真的只有10元钱,我会想办法”)

            我这边不知何故,还没进展。还得多跑!

          难的原因之一,相信是最该依法办事的人、最应当树立法律权威的人:国家干部们,老是忘记自己的国家干部身份。

          如,总会说出些,对国家而言,不存在的赔偿高或低的问题,转移或混淆了要解决的事(可能因或是惑于财色或是迫于权势,而一时天良理性泯灭之故,丧失了思维能力,阻碍了思想交流,令交际沟通失效。)。

         而,个别成年人也往往还有虚荣心在、有时还冷漠无知无耻。尽管他们的生活工作,都有保障,可也因一时糊涂而不自重、自爱:时常还是忘了自己是有应当代表和体现国家,来看事办事的身份的。

         对此,自己如不小心,还会把他们也误解成是欺负自己腐败份子,而产生愤怒情绪。(当年,广西的腐败者,就曾见怪不怪地在全国人民面前,将所有正常人都一听便明是犯罪性质的“介绍费”,可能因习以为常的缘故,还当成是没有违法的,甚至以为是合理的事,来作为辩护自己清白的理由来陈述。类似情况,在有才气的胡长清等腐败干部身上也发生过。所以,“见怪不怪”应当是病入膏肓的腐败者们的症状之一。)

         所以,还得严格要求自己,仁至义尽。重复地反复地避免误解地指出他们的错误。耐心向他们说明国家的责任,只在于查清搞准,避免再三发生一二审的“提高或降低赔偿数额的枉法裁判”错误(郭勇忠法官就因不顾自己的判决是否枉法,也不顾深圳的文明形象、人民法院的形象、各位包案领导和邓院长的面子,可能更没管法律是否会虚无是否会丧失权威信用地一再劝说我先去拿他那份“未经怀孕就生出的孩子”的判决书,逼得我最后不得不对他说“我不能要钱不要脸!”。我现在,真担心他可能连自己脸其实比自己和家人的生命都重要的简单道理都不懂,只有杀了人才会信才会懂!真如此,“杀干警”的事,不是能自然、很必然了吗?,因,一些决策者,已经无法理解正常人对腐败的痛恨之情已到无法抑制住的程度的事实存在!) 。

一定要有一大批大无畏的不惜以身殉职的检察官和法官: blog_list.asp?id=4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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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难的证明材料:

 
身体力行 发表于 2008-07-03 11:48 | 阅读 (63) |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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