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缘木求鱼:评“个人集资建房是有效市场博弈方式” 2007-03-28 15:04

    看到论坛里有篇贴子,“个人集资建房是抑制房价虚高的有效市场化博弈方式”,这篇贴子我看与其说是提供解决方案,不如说是表达一种愤怒。这是用一种简单思维来解决复杂问题,来了一番忽悠,反而转移注意力。

   什么叫有效市场化?不同经济学家自然会有不同的回答,但无论观点如何差异,都不会走回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因为市场经济是伴随专业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实现的,社会化大生产通过价格杠杆来实现价格调节和资源分配,完全竞争的市场是最有效率的市场,这个证据在资本主义发展这两百年间都非常清楚了。

    当然,我们知道,完全竞争的市场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有市场发展本身的因素例如竞争生成的垄断组织,也有外部因素,如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然而,市场不完全的解决之道,应该是通过各种力量去校正市场规则,而不是相反,去打破社会分工的市场原则,倒退回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如果我们按照这种思维方式去校正市场,那就会非常荒谬,我们认为车价还是挺贵,是不是也合作生产汽车?或者,认为大米涨价太贵,全国人民合作种地?

    个人集资建房说是一种与房产商的博弈行为倒也不错,然而它的有效性存疑,它的风险也是极大:
    一、组织无效。分散的个体虽然可以通过一定的目标,形成一个松散群体,然而由于缺乏约束和惩罚机制,很难形成一个协同一致的组织。一个社会学常识就是,科层制的组织化这种风险,我们从业主与房产商和物业公司的博奕中,己经清晰地看到,缺乏专门性的、结构度高的组织,很难与另一个组织化相当高的实体进行有效抗衡。更何况,自建房过程中,还要与无数的组织化实体抗衡。
    二、市场低效。个人集资建房在市场上,很难成为专业化的力量,无法与专业的发展商抗衡,因此在市场地位、成本价格、资本能力上很难获得优势,不排除专业发展商集团以各种联合垄断形式进行地价拉升、价格弹压,使个人集资建房流产。个人集资建房作为意见表达是有效的,但作为市场校正的博弈力量是无力的。
    三、道德风险。这种道德风险主要存在于建房个人和团体的道德,在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机。没有人是完人,在巨额资金面前,很难确保每个人有极高的奉献精神和自律能力,不使合作建房蜕化为个人谋利工具,而一旦组织领域发生问题,它所引发的信任危机如股市信心崩溃一样,是灾难性的、极难恢复的。而团体的道德风险,在于能否维护共同的价值观和目标,能否克服个人私欲,促进团体利益和目标的实现,这一点往往是各类利益群体最难做到的。
    四、组织蜕变。当发现个人集资建房在组织效率上的问题之后,团体可能通过各种方式来强化规则和约束,并形成专门化的人员来进行组织管理,这个情况下,就很有意思了。当形成科层制组织之后,它往往会变成一个自在自为的实体,有自己的行事规则,反过来影响团体目标的实现,更大的变化可能是,这个科层制组织最后变成了一个新的发展商,完全异化了自身。
   
    根据这些特点分析,个人集资建房的有效性区间是相当有限的,仅在一些有极高关系密切度和群体组织化的团体有实现可能,例如,某一扩展家庭(直系多代家庭,有家族领袖并具有家庭权威),或者某一现实组织的变体(如单位或企业的职工),对于联系松散的社会化个体来言,是很承担“对称的博弈主体”这一功能的,如果指望由此获得房价下调,那真可谓是缘木求鱼。

    个人集体建房,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代表购房者的一种主张,对价格非市场扭曲带来剥夺感的极大不满。然而情绪发泄并不是有效的解决之道。房价问题上升过高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从市场内部来讲,有一个城市化过程和人口结构变化的原因,需求具有刚性的特点(我分析过其中的一些问题,见http://blog.oeeee.com/iamzpz/archive/2006/12/12/174669.html和http://blog.oeeee.com/iamzpz/archive/2006/12/12/174664.html),从市场外部来讲,地方政府公司化行为(见http://blog.oeeee.com/iamzpz/archive/2006/12/12/174669.html)、房屋公共产品提供不足、权钱交易等各类因素,放大了需求刚性。

    不是市场本身没有效率,而是市场被扭曲了,价格失去了它的本来面目;不是发展商没有存在的必要性,而是非法无良的发展商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倒退回自然经济状态,是不可能实现的。矫正市场扭曲,需要社会私人作为一个整体,在公共领域内形成社会的压力,迫使公共权力作出适应性的调整,通过公共权力的组织性来实现目标诉求。廉租房就是一种博奕的结果,虽然这种进步的实现仍存在种种难度,然而它的方式,是重拾房产的共同属性,通过增加供给来平抑需求,这是具有双重正义(哈耶克的市场正义和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原则)价值的方式。

 
曾平治 发表于 2007-03-28 15:04 | 阅读 (395) | 评论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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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共条)
曾平治
曾平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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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建房和个人集资建房,又不是同一层面了,一个属于个人建房,一个属于群体建房,这两个不同层次里运行的游戏规则是完全不一样的.小猫所提到期个人自建房会催生大量专业化机构,从而提高效率,我并不如此认为,起码到目前为止,我还未看到规模经济失效,即便有个人设计大量出现,但从成本和能力上讲,大型专业机构更加有效.资本天性问题,从经济学来讲比认同,但从社会学来讲,打个折扣,理性人的假设只是一个假设,并不能笼括所有的行为目的
评论时间:2007-03-28 17:25
深夜一只猫
深夜一只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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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发展商没有存在的必要性,而是非法无良的发展商没有存在的必要性。这个假设有问题,应该说,所有资本天生就是为利益而生的,可以坏就坏,是资本的天性,倘若政府允许他们非法,他们当然会非法,资本进行非法活动,本质上是因为市场是缺乏监管的,或者说政府是需要他们利益输送,所以对他们睁眼闭眼,而并非因为资本太坏了。
评论时间:2007-03-28 17:09
深夜一只猫
深夜一只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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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自建房的确存在这些问题,由于没有规模经济效应和专业化优势,这些问题会导致个人自建房成本奇高,但倘若个人自建房之后,价格居然和开发商卖的开价差不多,甚至更低,那就只能说明开发商暴利的程度。而且,个人自建房的需求,会催生大量专业化机构,例如设计公司,建筑公司,开启为个人自建房服务的大门,因此,从长期来看,其效率也会逐渐提高。总之,个人自建房合法合理,只是辛苦了那些建房的人,值得鼓励
评论时间:2007-03-28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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