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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黑心公司恶心炒孕妇鱿鱼 2008-07-16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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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法正式实施,面对着新劳动法政策许多单位也找了很多不同的对策。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我老婆公司的对策吧:

她是2007年11月15日进(南山区)深圳市中佳讯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平面设计一职,面试是跟人事经理谈的薪资标准:试用期2500,过完试用期3000。可2008年2月16日调职到别的部门(还是担任平面设计),人事说因调职别的部门需重新试用,试用时间为两个月(转正日期就变成了4月16)。2008年2月份才签合同(用的是深圳劳动局编制的合同),日期是2008年1月10至2009年1月9号试用期2个月,工资上面只有850元,剩下的算补贴什么的,每月实发2500元RMB,一直到现在为止,发的都是试用期工资。

因老婆怀孕了我们5月份请婚假回家结婚了。公司可能是怕她请产假今天6月6日以她常请假为由要炒她鱿鱼,后来老婆和公司说她现在有孕啦,可公司又说她工作不主动,不适合本工作为由说转正不合格辞退,其实四月都写好了转正申请单,并交给公司领导,期间一直催公司领导审批,公司一直以忙为理由不批 !进公司至今没有买社会保险,合同上只有法人签章,没有盖公司章!2008.6.13以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只有人事经理和部门领导签字),


 
如此簡簡單單 发表于 2008-07-16 22:06 | 阅读 (203) | 评论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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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簡簡單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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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就靠我请的那位伟大的律师啦!10月3日二审就要开庭啦!在罗湖人民法院,有感兴趣的不妨去看看!
评论时间:2008-10-28 16:03
如此簡簡單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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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与深圳市中佳讯科技有限公司一起走到法院是必然结果!这都和他好对中国法律和道德的挑战是密不可分。这种结果也是公司必我超出了个人忍耐的结果。1, 自07年11月16日入职在试用期中没有签订任何试用期合同,08年2月份才与签订劳动合同,日期是从08年1月10日开始算起,在签订合同之时就让我有疑问为什么公司公章都没有一个?只有负责人的盖章。在入职时和我说的3000元一个月的工资试用期80%00元,为什么成了850元,他们说公司都是这么签订的合同,当时我也拿了二个月工资也都是2500元,心想出来找一份工作也不容易何况都做了两个月啦,忍一忍吧就没有再问下去啦!2, 发工资都是打在银行卡没有工资条,工资说是20号发常常都拖一个来月才发,到3月份时发现工资怎么还是2500呀??不是都过完试用期了吗?难道还要写转正申请不成?没好直接问领导,就写着转正申请变相的去问问,交去之后过了几天被告之因工作调整要把我从人事部调到通信事业部因换部门要从新试用二个月。当时想从新试用二个月现在也过了大半了,还是再忍一忍吧!3, 当时就想当宝宝到时候出生时应当有生育保险的吧?可我公司为什么到现在没有帮我买社会保险呀?后来就去问了一下当时人事的说,咱们公司规定过完试用期才给买社会保险的,当时在想现在我的两个试用期现在也都快完啦,为了宝宝还是再忍一忍吧!4, 为也尽快给自己买上社会保险,还没有等公司人说在四月份我都把办社会卡的照片回执都照好啦!因工资总不按时发,我就怕公司不守约。在这之前我还多此去问公司领导我的转正申请有没有批呀?他们总是借口说现在忙过两天再说吧一拖再拖!如想知道我是否算转正也只有看工资啦,因工资也不按时发也没有工资条,所以也只有盯着银行卡啦。5月份30才发4月的工资还是2500元,当时我还以为财务搞错啦了。当我还没有来的及再次问公司领导我的转正申请结果时,6月10日才看到我盼望已久的转正申请,可批示结果是试用期不合格。同时还无情的附带一张辞退通知书,在收到通知的一个工作日内交接完手头的工作及离职手续,当时我告知部门主管说明自己现在是有孕在身,可他说他也没有办法这是上面领导的意思,我已多次请了产前孕检假,公司领导不会不知情呀。为了确定这事在6月11日我又找公司两位领导张总及谢总谈了此事,张总说这是就这么定了,其他的事找谢总谈,可谢总只是说没办法公司现在状况不好现在最多也只能多给你一个月的工资和补买一年的社会保险!我一忍没给我及时转正,二忍克扣及拖欠工资,三忍加班加点不给加班费,四忍没给买社保及生育保险。最不能容忍的是360天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就得180天,最后还以不是理由的理由——试用期不合格辞退孕妇。一次又一次的苦苦如此相逼,无情的对待孕妇,对我的身心造成莫大的伤害。因为公司这一次次错误都给我带来了巨大损失,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督。第十一条 市(县)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未及时给我缴纳社会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已直接导致我上万元经济损失无处报销。作为我们这些外来务工人员来言同时断掉了我和宝宝的主要经济来源,直接影响到我宝宝的健康发育成长。
评论时间:2008-07-20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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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 月 日 原籍: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 月 日 原籍: 工作单位: 职务: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被 申 请人:深圳市中佳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苏 英 伟 职务:董事长 住 所:深圳市南山科技园中区10栋5楼 联 系 电话: 第 三 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住 所: 联 系 电话: 仲裁请求: 1、 赔偿本人超过试用期的工资差额2500元; 2、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000*1=3000元及2倍的赔偿金,3000*2=6000元; 3、 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做为未提前通知的补偿,即3000元; 4、 支付提前终止合同导致的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工资损失51000元; 5、 支付每周超时加班费3818.97元. 6、 缴纳自入职日期起至哺乳期结束的社会保险。 以上1-5项合计金额:69318.97元。 事实和理由: 本人2007年11月16日入职被诉人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当时被诉人未与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试用期工资标准为2500元/月,转正工资为3000元/月。有微电脑打卡记录及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为证。 2008年1月10日,被诉人与本人补签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08年1月10日起至2009年1月9日止。试用期为2个月。2008年6月10日,本人收到行政人事部的通知,以本人未能达到岗位要求为由对本人做出辞退处理。本人2008年2月份已怀有身孕。2008年5月12日至23日休婚假。 被诉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本人请求,裁决被诉人赔偿本人超过试用期的工资差额。自2008年1月16日至6月10日,5个月,每月500元,共计25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本人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000*1=3000元(本人实际入职已满半年,自2007年11月16日算)及2倍的赔偿金,3000*2=6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被诉人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人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做为未提前通知的补偿,即3000元。 本人是怀孕期间的女职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辞退三期内女职工的,应发给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国家规定的生活补偿费。本人的预产期为2008年11月10日,哺乳期预计到2009年11月10日,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提前终止合同导致的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工资损失51000元(2008年6月11日至2009年11月10日,哺乳期12个月*3000 孕期及产期5个月*3000=51000元)。 被诉人要求每周工作5.5天,即星期一至五每天工作7.5小时,星期六工作3.5小时,且本人每天被要求上班至18:30后,超过劳动法的规定。 本人请求裁决被诉人支付超时加班费3818.97元(周末3000/21.75/8*29*2 平时3000/21.75/8*109*1.5;按每周六加班1小时,每周一至五各加班1小时,自2007年11月16日起算,共29个周六, 109个工作日)。 本人自入职开始,被诉人从未为本人缴纳过社会保险,本人请求裁决被诉人按本人的实际工资额缴纳自入职日期起至哺乳期结束的社会保险。 注:1、申请书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打印。 2、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以用同样大小纸张加中页。 4、申请书副本份数,应按被申请人数提交。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份。 申请人: 二○ 年 月 日
评论时间:2008-07-16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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