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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11-25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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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通知当法律,文化、公安、工商成被告 2007-04-02 00:19
一纸通知当法律,文化、公安、工商成被告
 
      网吧行业一直以来就被别有用心的人说三道四,网吧业主更是被整得逆来顺受。哪一个部门找上门来罚款,你都得装孙子忍着,声音大一点,动作慢一点,都可以视为不恭,就可能遭到加倍处罚。
 
      收费、罚款的名目层出不穷,迫害网吧业主的手段也黑幕重重。如:
 
      一、5,6,7三个月内,公安组织网络安全培训一星期,收费790元,统一安装实名制收费570元,生意锐减。市文化安装了净网先锋,收费2250元,区文化以协会名义收会费(保护费),省文化厅无处下筷子,就越级扫荡。
 
      二、今天接到文化的电话通知让去一下,到了文化局看到已经有几位业主在那里诉苦。一问才知道:原来区上领导联系了一俄罗斯什么表演团来我市演出,票价80元到400元,未曾想却遇到了冷场,明晚的演出到今天上午却未售出一张票,这样岂不给我们英明的领导和伟大的区政府丢脸?于是充分利用我党组织的优势,作出了惊人的决策-------下派各职能部门销售门票。区文化局任务20万,区文化局欣然接受这一光荣任务后马上做出了相应的更惊人的动作-----------全区各网吧每家出1000元,文化局给门票两张不管你要多少钱票值的(最大票值400元)。我们多位业主明知文化既不合理又不合法,但文化的温柔和蔼又婉转的告诉我们意思是如果谁家不买以后他们将合理利用条例狠狠打击。这下让我们想起了那个大伙都知道的著名的成语-------指鹿为马来,最后经过协商弱势群体终以每家600元购得票值80元的门票两张。我区文化局又一次大获全胜,我们只能做的是不看演出。
 
      三、我们县文化局可发达了:
 
      1:办公室由以前掉扇变成1.5匹格力空调
 
      2:办公室由以前普通办公桌变成红木电脑办公桌
 
      3:办公室由以前无电脑变成每个办公室一台P4液晶电脑
 
      4:由以前老北京吉普车变成18万三菱空调小车
 
      他们用的是我们的血汗钱,不知道我们付出了多少个日夜啊!~~
 
      四、我朋友都没搞懂,我在网吧看VCD都违法了,真他妈就是来找麻烦的,结果最后闹到钱是退了,不过他网吧也没开了。因为根本没法开,文化找了两个人在他网吧对面坐着喝茶,过一两个小时就进来查你身份证登记情况。
 
      五、那年文化罚我钱,说我玩联众游戏是赌博游戏,要罚钱。我拉着工商局的两个科长到他们文化局去评理,结果全给骂出来。文化稽查队的队长还拍桌子来着,嚣张哦。国家最近给了文化整网吧莫大的权利,他们最NB了。
 
      六、我这里有个文化处,有个文化局。就是在前6天吧,文化处强制各网吧装了净网实名系统,说用身份证登记并得到净网号的人就可以用这个号当证来上网。文化局今天来了以后不认可这个净网,说要按条例办,然后110的就把5个上网的人强行抓走了。那5个人现在也没有消息,他们来查也不出示证件,每个人说话都很厉害。
 
      早在一个月前,文化局的局长对所有网吧老板说:86年的身份证后半年的可以用了。结果文化处来查的时候发现我这里的历史记录,大概是10多天前有个人的是86年9月的,他们就说我收留未成年人,罚了我6000。
 
      再举例下去,让有正义感的人爆血管的例子都可以举出来。网吧行业、网吧业主在遭受种种不公的情况下,终于走出了一个敢以依法维权的网吧业主——山东省齐河县昕华网吧的业主。2004年8月6日上午9时,全国第一桩网吧业主状告当地文化局、公安局、工商局的官司,在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最后,审判长问原、被告是否愿意调解?被告表示不愿调解。此案当日没有结果,法院将择日判决。
 
      谁是谁非,请大家看看“通知”、起诉状,原、被告的答辩状。
 
 
通    知
 
昕华网吧:
 
      在4月9日全县网吧专项整治检查中,你网吧有违反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和鲁政发办(2004)23号文件的行为,现予停业整顿,自即日起,不准再私自营业,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或张贴醒目的“暂停营业”标志。
 
      齐河县文化局限  齐河县公安局  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原告:齐河县昕华网吧
 
被告:齐河县人民政府文化局
 
      齐河县公安局
 
      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上述三被告联合下发的要求原告停业整顿的所谓《通知》。
      2,赔偿原告自2004年 4 月 9 日起至6 月9日止的经济损失10000元整。
事实与理由:
    
       上述三被告于2004年4月9日来到原告处,在未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口头通知原告立即停业整顿。2004年4月11日,被告再一次来到原告处,送来一份以三被告名义联合下发的《通知》(见附件1),再次要求原告停业整顿。原告一直停业至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被告在要求原告停业整顿时,未依法告知原告有听证的权利,被告的做法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根据上述法律,三被告的这个通知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第一名称不对,让一个企业停业只能是处罚决定书,而非通知书。其二,在这个通知书上未列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其三,未列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其四,没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也就是说要求企业怎样整顿?整顿哪些内容?整顿几天?这些全没有。其五,也没有“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在法律规定的六个要件中,这个所谓的《通知》仅有两个。显然,这个通知书从内容到形式均违法。
 
      由于三被告的违法行为,至使原告在长达 60 余天的时间里无法正常营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齐河县人民法院
 
 
 
                                                       原告:齐河县昕华电脑网吧  
                                                       法人:张景海
                                                       代理人:李远
 
 
                                                          2004年 7月 8  日
 
 
对于三被告答辩的质疑
 
      1,被告称“通知”是齐河县人民政府为贯彻国务院《2004》19号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2004》23号文件针对全县网吧行业进行专项整顿的工作举措之一,是一种行政决定,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应条文。首先,行政决定不能决定应由法律决定的事项,这是法律常识。从这个通知看,上面写明我单位的名称,还称我单位有违反什么什么的字样,然后是现予停业整顿,不得私自营业等等。显然,这个通知完全是针对我单位下达的一个极为具体的行政行为,具备了行政处罚的基本内容,侵犯了我单位的合法权益,使我单位在经济上受到重大损失。而我单位的所受到的此种损失,与三被告的“通知”有着无可置疑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我单位据此提起行政诉讼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的答辨不能成立。让企业停业整顿只能依法实施,而不能依决定来实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三被告在答辩中还提到我单位在4月11日前后多次违规的所谓事实,并向法庭提供了多份所谓的证据,还提到已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等,以上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我单位将依法另行起诉。但需要向法庭指出的是,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我单位的部分违规事实,被告之一文化局早在4月6日已据此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期已过,也就是说,这已经是一个在〈通知〉下达以前已经生效并已经终结了的法律行为,无须再拿出来说三道四,与三被告下达的〈通知〉也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联性。
 
      3,被告县工商局在答辩状的第二条对我单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进行了恶毒的污蔑,说什么我单位意在“阻碍全县网吧整治工作的开展、阻挠和抵制全县的网吧专项整治工作”。这是我单位所不能接受的。我单位之所以提起行政诉讼,只不过是依法维权,维护宪法与法律赋于公民和法人的基本权利,说的通俗一点就是我作为一个公民一个下岗职工为了生存而挣扎而已,哪有被告所说的那些险恶用心?被告还说"由于原告的阻挠和抵制,全县网吧专项整治工作陷于停滞不前的状态",这也完全不是事实.我们县网吧整治工作有什么内容?不就是出台一个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土政策还有就是在这个土政策的掩护下把大批的黑网吧强行变成了合法网吧吗?我单位依法维权与县里的网吧整治有什么关系?这是典型的乱扣帽子.我要求被告对此道歉。
 
      4,被告在答辩中称我单位在通知下达后一直营业,不是事实。我单位在〈通知〉下达后即行停业整顿,虽然不知道整顿哪些内容。至于在五月以后部分恢复至半营业状态,是因为被告的通知是非法的,既然是非法的,也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单位的作法并无不当。
 
      5,关于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需要指出是,所有的现场检查笔录,全系被告在事后编造而成。还有三份未成年人的讯问记录,显系伪造,不具任何法律效力。1,这二个未成年人存在吗?为什么没有其户口的复印件和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做记录时,见证人是谁?班主任呢?校领导呢?2,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不足十六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证言不具法律效力<从被告提供的证据看,这两个未成年人甚至只有十三岁>。3,这三份未成年人的所谓证据,在4月6日的处罚决定书和6月7日的听证会上,以及6月9日的处罚决定书中均未提及、出示和质证,依法不能采信。4,被告赵琪强和徐晓燕并非公检法人员和律师,无权进行取证的活动。
 
      6,要求法庭追究赵琪强和徐晓燕的伪证罪和诬告陷害罪。
 
      7,要求法庭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状
 
 文化局的答辩
 
      1,  原告所诉《通知》是齐河县人民政府为贯彻国务院(2004)19号文件,山东省政府人民政府鲁政发(2004)23号文件,针对全县网吧行业进行专项整治的工作举措之一,是一种行政决定,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于《行政处罚法》的相关条文。
 
      2,《通知》及齐河县人民政府在《通知》下达后连续出台的一系列整改决定均属同一种行政行为。
 
      3,《通知》下达原告之前,原告就已因违规经营被文化局暂扣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暂无经营资格,但《通知》下达时原告仍在营业。
 
      4,原告对《通知》并未执行,也未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相反,昕华网吧在通知下达后,又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至今仍在营业,属于违法经营。
 
      5,原告在2004年3月10日,3月28日,5月7日,5月26日,连续四次违规经营行为均是在全国网吧专项整治期间,每次检查每次违规,且原告对违规事实拒不认可,地违规行为拒不整改,对检查监管部门拒不配合,并动辄以上诉、投诉、找媒体、声称自己干过律师等恫吓执法人员,并称有关部门对其检查是干扰,找麻烦,对其处罚是打击报复等,已严重妨碍了有关部门对网吧行业的正常管理。因此,在6月11日被文化局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后又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6,原告在被吊销执照后应立即停止营业,但原告对处罚决定拒不执行,至今仍在营业,属违法行为,原告的一系列行为已严重干扰了全县网吧管理秩序,使我县整个网吧专项整治工作陷于停滞状态。
 
      综上所述,被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被告原有行政决定,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且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违法经营,以维护全县网吧管理秩序,保护我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县网络文化市场健康发展。
 
 
公安局的答辩
 
      1,文化公安工商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根据全国网吧专项整治活动和贯彻国务院(2004)19号文件及省政发(2004)23号文件的指示精神,而出台的针对全县网吧行业进行专项整治的行政决定。它不是某一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某一网吧的具体违规行为而实施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原告以《行政处罚法》为依据提出行政诉讼是站不住脚的。
 
      2,  昕华网吧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全国网吧专项整治行动之前,即《通知》下发前的多次检查中均有违法行为。例如:2003年2月4日的检查中存在1,未对上网人员进行身份登记。2,未对上网记录按规定进行留存。3,发现吸烟现象不制止。2004年3月28日,文化部门在对昕华网吧检查中,发现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等违规行为。在全国网吧专项整治活动期间,昕华网吧对检查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拒不整顿,在5月7日,5月26日检查中均存在违法行为。针对昕华网吧的这些具体的违法行为,文化部门给予昕华网吧《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昕华网吧对此也要求举行了听证,并向上级文化部门进行了复议。这就充分说明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不是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针对昕华网吧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具体行政处罚是文化部门对昕华网吧下达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以,昕华网吧以《通知》做为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并提起行政诉讼是不合法的。
 
      3,在文化部门吊销其证照后,还是在全国网吧专项整治期间,昕华网吧一直营业。原告要求赔偿停业经济损失,纯粹是无稽之谈。
 
 
工商局的答辩
 
      1,  县文化、公安、工商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按照全国互联网上网服务专项整治会议精神中央有关领导的批示精神以及县政府的布置而发布的对全县网吧经营行业县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而不是其中任何一部门对原告所实施的具体行政处罚,原告以此《通知》提起行政诉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通过否定《通知》的合法性以证明县政府关于齐河网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的非法性和违法性,从而达到其阻碍全县网吧整治工作的开展之目的,近一时期以来,由于原告的阻挠和抵制,全县网吧专项整治工作陷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3,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本原因不是由于三部门的通知给其造成损失,真正起因是县文化局对其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部门提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建议书》,工商部门据此吊销了原告的营业执照。对此,原告分别向市文化局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自认为胜算不大的情况下,又以通知不合法为由提起诉讼,故意将行政决定与行政处罚混为一谈,是为掩盖其违法事实,逃避法律对其实施的处罚。
 
      4,原告在起诉书中称,自接到通知之日(4月11日)起,到诉讼之日7月8日,一直停业与事实不符,事实是自4月20日原告给县领导写信后就开始营业,在原告给省监察厅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写的信中自己承认是5月1日开始营业的,其提出的赔偿要求却又是截止到6月9日,是自相矛盾的。
 
 
      本案9月2日一审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齐河昕华网吧:
 
      本院认为,三被告于2004年四月十一日向原告下达的“停业整顿”的通知是一种处罚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通知作为一种处罚行为没有告知原告不服怎么办违反行政处罚法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10000元的要求,没有向本院提交造成损失的证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齐河县文化局、齐河县公安局、齐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4月11日给原告下达的通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3元,公告费50元,共计583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勇
 
                     审判员李光林
 
                     审判员刘延明      
 
                     2004年8月24日    
 
                     书记员宋磊 
 
公民证 发表于 2007-04-02 00:19 | 阅读 (432) |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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