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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书错字,新婚夜与火葬场 |
2006-10-17 1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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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错字,新婚夜与火葬场
据《齐鲁晚报》10月17日报道,如果当事人拿到的是一份有错别字或语法错误的裁判文书,法律的严肃性在他心里就会大打折扣。为尽量减少文书笔误,济南市中区法院于近日建立了文书笔误裁定补正制度。为提高文书制作质量,该院于2003年开始将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在法院内部网上公开,这在济南市的法院中还是第一家。文书公开后,有专门的裁判文书审查小组来挑错。发现有错误,制作文书的法官将受到处罚,即扣除一定的考评分,进而影响到当月补贴。 有人认为,一份文书有几个错别字用不着如此“较真”。但笔者却认为,尽管一名好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办好案,办对案,但是法律文书就好比是一名法官的成绩单,也体现着法官的严谨。这种严厉的处罚对于一名本来就应该具有严格的精神品质的法官来说,也算是“门当户对”。如果一名法官连严格的法规都难以忍受,就无法严格公正地处理案子。 当然,从心理上能够承受如此处罚只是我们对法官素质的心理素质的要求。更重要的是,从实际操作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来说,也都是正确的。 从可能性上来说,是可以避免这样的错误的。虽然,一个人在写字或者打字时难免出现笔误或者知识性上的错误,这点谁也不敢保证。但是,请不要忘了,当一份法律文书形成之后是应该检查,校对,更改的,而且可能不是一个人,而是多个人进行校对。没有人催着你必须马上把散发着油墨味的交到当事人手上,也没有人像珍藏作家手稿一样想要你的草稿。事实上,从案子完成到文书的发放是有检查校对的时间的。在这方面,要知错就改,把错误扼杀在摇篮中,而不能“亡羊再补牢”。也许有人会说,法律文书洋洋千言,个别判决书达几十张纸上百张纸,出现一些错字,个别语句不通的地方,不必要求全责备。可是笔者想问,几十张上百张纸难道就不用检查校对了吗?那么编写字典达到几千上万张纸,难道就可以允许更多错误出现吗?也许有人还说,法官毕竟是本质上与我们一样的人,而不是神,平常人可能犯的错误他们的身也有可能发生。是的,法官也和我们是一样的人,但是正因为他们代表着国家法律,代表着严格公正,我们才对他们严格要求。就好比一个男人在新婚初夜,“猴急”着要完成“任务”,结果越急越出错,没有成功,其实这是可以避免的,只要在正式“发送”进行耐心细致的前戏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但发送文书又和新婚之夜不同,因为新婚之夜是一种私人行为,今晚没成功,明晚可以偷偷再来。可是法律文书是公开行为,过了今晚没有明夜。即使再有也是另一个“妻子”,在这个“妻子”身上没有完成的使命换到另一个“妻子”身上去弥补? 从必要性上来说,法律文书体现着一个法官的严谨态度。在文学界流传着一句话,叫“文如其人”。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写出的文章的性格与这个作者性格是相同的,即使有些不同也是一种表面现象,或者说是伪装,实质是一体的。而作为一个法官,如果他在对待法律文书这样严谨的东西都不能认真对待,让它出现错误,我们难以相信他在办案过程中不出现错误。把“文如其人”放在这里也是恰当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勿以恶小而为之”,虽然不能保证每个人都是这样,但作为一个制度是没有错的。话又说到上文笔者的观点,虽然个别法官个别错误难免,但是作为对整体的要求是不过分的。 有的人尤其是个别法官认为这样的规定太严格,根本不该实施,甚至发出反驳的“呐喊”:“如不同意,你来试试看,一年办二百个案件,出具近千份法律文书,还不许有一个错字及语法错误?恐文学上的一代大师也难为!”对此语笔者反问一句:火葬场的炉工一年工作三百多天,要炼几千具尸体,难道还可以烧错一个把活人炼了? 新闻来源:http://news.sina.com.cn/c/2006-10-17/000210248611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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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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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7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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