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导游”成“倒爷” 2006-10-09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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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导游”成“倒爷”

  “我没有买东西,导游就要找人来修理我。”提起在京游览时的遭遇,陆先生的气就不打一处来。如果说他对急行军似的旅游安排仅仅感到有些不满的话,那么导游的行为则让其感到无比愤怒,“这哪是导游啊!”(据《北京青年报》10月7日)
  黄金周旅游,有个导游陪伴还是不错,在他的讲解下能更好地游览各个景点。但是,现在一些导游为了提成,是不务正业,专给游客设下“购物陷阱”。(据《沈视早报》10月5日)
  黄金周,人们多把目光集中在各地景点门票的涨价情况,或者吃穿住行等相关方面,却忽略了发生在导游身上的问题。有关导游“涉黄”、“涉黑”的现象已经越来越严重,应该引起注意。当然,有的不只是导游的问题,还有旅行社的违法问题。但是,毕竟旅行社是有专门的质检监察机构来管理的,一般情况下“跑了和尚跑不了庙”。然而,导游一般却都是“散兵游将”,很难细致管理,甚至有些做法只能靠职业道德来约束。
  发生在导游身上的有违职业道德甚至违法事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涉黑”。与某些景点尤其是小景点联合,为之“拉驴”,做“托儿”。故意将游客带往小景点,而对有名景点进行走马观花,甚至根本只是在外边绕行而不进入。与某些商家联合,将游客带到里边,使旅游成了购物。也许并未强迫,但耽误了大家的宝贵时间,更何况如报道中所说,有的导游以冷嘲热讽的方式“激”人花钱。还有的导游变相甚至直接讨要小费。
  “涉黄”。比如有的导游建议游客去观看脱衣舞等色情表演,已经是很直接的违法行为。但是有的时候,导游的做法却很隐蔽,甚至会哄得一些低格调的游客很高兴,比如讲黄色笑话,这样的行为就很难用相应的法规来约束和惩罚。
  虽然,相关管理部门都在加大对这种“边缘地带”的查处力度。但是,仍然主要是对黑旅行社的处罚,我们要注意有的合法旅行社也有个别的黑导游。而对导游的处罚不但难以界定,而且一般也只能由旅行社做出相关处罚或者辞退。
  任何行业、职业和个人都受到国家大的法律的约束,任何案例也都能找到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判定。但是,一个行业、职业发展到比较独立的时候,就应该有独立的法律法规来专门规范。比如《律师法》《教师法》《公务员法》等。
  我国目前在旅游业各个主要方面,如旅行社、饭店、景点、旅游安全、旅游投诉、旅游市场管理、旅游运输管理等领域虽然均有相应的法规,但大多是“条例”、“暂行条例”、“通知”之类,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法规的法律效力较低,有的还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到目前为止,我国既没有《旅行社法》、《饭店法》,也没有《导游法》、《景点景区管理法》。如果说旅行社,饭店、景区等处因为是比较固定的,还可以用其它相关法律应付一段,那么像导游这样的比较松散的,流动的,就非常难以管理和规范。因此笔者觉得,应该尽快出台《导游法》。否则“导游”很快就都成了“倒爷”。
  新闻来源:http://bjyouth.ynet.com/article.jsp?oid=16375502
  http://www.nen.com.cn/77971867083735040/20061005/2027744.shtml
 
崔书君 发表于 2006-10-09 15:06 | 阅读 (463) | 评论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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