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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让艾滋病成了犯罪的护身符 |
2006-04-14 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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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艾滋病成了犯罪的护身符 莫让“医治”影响“惩治” 崔书君 据《新京报》4月11日报道,4月8日下午,女青年李某在其租住房所在的小区超市内盗窃、打劫,在被警方控制后,因为其艾滋病人的身份,未被拘留。日前,李某已经搬离该小区。专家称此特定人群犯罪系法律空白 又是艾滋病人犯罪,又是法律空白。笔者不知这样的空白要到何时,笔者只知艾滋病人犯罪的案例越来越多,但相关法规仍然无可奈何。 正因为如此,所有有更加故意和疯狂的犯罪。这种疯狂和肆无忌惮早在几年前就开始了,笔者找到了一则旧闻,据《新闻晨报》2003年11月21日报道,一名犯罪嫌疑人被杭州警察制服在地时,他突然声嘶力竭地大叫着:“我是一名艾滋病人,不要抓我,不要抓我……”他企图以这句话作为挡箭牌试图逃脱因为扒窃带来的惩罚。他并非有意吓唬警察,他的确是一名地地道道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据他交代,他并不是在杭州的扒窃团伙中唯一的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把他们抓住,让他们把东西归还失主。然后,就得放了,没办法。有趣的是这些人在被抓时也从来不反抗,“因为他们知道抓了之后我们还得放他”。 可以肯定的是,每个人都有医治自己疾病的权利。即使,一个死刑犯人,他被剥夺了生存的权利,但也只能以死刑来结束他的生命。而如果他有病需要医治,也要及时救治。但是,也应该肯定,任何人除非有严重精神疾病,否则如果违法犯罪,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可是,笔者不明白,如今犯罪嫌疑人因携带艾滋病毒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当然,这是有相关规定,但是这也正表现出我国的各项法律还存在矛盾与漏洞。表现了我国法律的不健全。这时候就要依据主要法律的规定,对犯罪行为应该有罪必罚。因为疾病与罪行并没有直接的对立。 新闻中的罪犯的犯罪事实很清楚,他们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艾滋病患者。不能否定,他们是主观故意的,并且艾滋病作为犯罪的手段甚至“护身符”。且更严重的是,如果不对这种行为进行惩治的话,还有更严重的后果:一,让他们认为这个方法好使而更疯狂地进行艾滋病毒传播。二,增加盗窃行为的猖狂程度。 一个社会对艾滋病不再那么歧视,给艾滋病患者宽松环境,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我们不歧视艾滋病患者,也不代表就要对艾滋病患者违法犯罪置之不理。说到底,对一个携带艾滋病毒的违法犯罪分子,我们该医治就要医治,该惩治就要惩治。我们对艾滋病不视作洪水猛兽,不等于忽视艾滋病的犯罪行为。我们不歧视艾滋病患者,也不代表就对艾滋病患者犯罪置之不理。绝不能让艾滋病成为犯罪分子的护身符。 我们应该对它的正确认识,做到既不对患者歧视,也不对患者忽视。既要有道德上宽容,医学上的救助,也要有法律上的严惩。我们的有关部门应该深思,并且应该立即行动起来,找出一个妥善的办法。而立法机构,应该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 新闻来源:http://news.thebeijingnews.com/0190/2006/0411/013@173631.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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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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